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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熟用友软件:虚开发票,会计不知情仍被判3年?
今天看到一个很扎心的案例。企业虚开发票,会计没有参与、不知情,在法院考虑从轻处罚的情况下,依然被判刑3年!
无论是会计、兼职会计还是代账会计,一定要引以为戒!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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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开发票
会计不知情仍被判3年!
近日,看到一则震惊的消息:
山东某企业虚开发票2600万元,会计不知情仍获刑3年。
案件经过:
经查,该企业从事鞋业进出口贸易,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但其实际控制人为韩国人金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及联系海外顾客,目前已去向不明。知情人透露,金某尚欠多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大笔债务。
在市场购进生产鞋的材料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企业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口后不能退税,为获得此部分税款,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此案被告人张某联同金某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想到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2013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武汉生意人周某。周某名下注册有4家空头公司,名义上经营皮革生意,实际上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间,该企业派遣会计刘某通过中间人钱某与这4家公司取得联系,该企业分别按开票金额的4.8%、0.2%支付给周某和钱某回扣费。
钱某供述,为证明两家公司有皮革交易,山东这家企业将开票所需资金转账到其中一家皮革公司账户,再由该公司将资金转账到自己账户。拿到回扣费后,钱某将剩余资金转至其他两个同伙账户。他们以此方法构成表面上的资金流转,一方开票,一方付款。
最终处罚:
检方认为,山东企业的张某、刘某和武汉的周某、钱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被告人、山东企业会计刘某供述,自己只是按照老板吩咐办理银行账户,并收取日常票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毫不知情。刘某辩护人、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隆万花、刘一芳律师认为,刘某不属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性较小,在过程中没有犯罪所得,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刘某获刑3年。
近日,看到一则震惊的消息:
山东某企业虚开发票2600万元,会计不知情仍获刑3年。
案件经过:
经查,该企业从事鞋业进出口贸易,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但其实际控制人为韩国人金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及联系海外顾客,目前已去向不明。知情人透露,金某尚欠多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大笔债务。
在市场购进生产鞋的材料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企业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口后不能退税,为获得此部分税款,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此案被告人张某联同金某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想到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2013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武汉生意人周某。周某名下注册有4家空头公司,名义上经营皮革生意,实际上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间,该企业派遣会计刘某通过中间人钱某与这4家公司取得联系,该企业分别按开票金额的4.8%、0.2%支付给周某和钱某回扣费。
钱某供述,为证明两家公司有皮革交易,山东这家企业将开票所需资金转账到其中一家皮革公司账户,再由该公司将资金转账到自己账户。拿到回扣费后,钱某将剩余资金转至其他两个同伙账户。他们以此方法构成表面上的资金流转,一方开票,一方付款。
最终处罚:
检方认为,山东企业的张某、刘某和武汉的周某、钱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被告人、山东企业会计刘某供述,自己只是按照老板吩咐办理银行账户,并收取日常票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毫不知情。刘某辩护人、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隆万花、刘一芳律师认为,刘某不属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性较小,在过程中没有犯罪所得,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刘某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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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对代账、会计
监管越来越严!
2024年,国家对代账、会计
监管越来越严!
随着技术发展,国家的监管系统一再升级,功能更加完善和强大,而对于代账会计、会计的职业监管越来越全面和严格,带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2024年有哪些相关的新政!
一、1月1日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正式施行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并要求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委托人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同时需要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视为金额比较大。代理记账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调减,以控制经营风险。
4、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
二、1月24日-25日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
加强税收改革和政策研究完善,精准高效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深化“政策找人”,加力推进政策直达快享;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稳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扩围上线全国统一的新电子税务局,深化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效能;着力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积极发挥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高风险重点领域靶向整治,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和以查促治。
三、2月27日 八部门联打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2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总结2023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研究部署2024年的重点任务。
联合打击机制将聚焦六个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利用骗取出口退税,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异地虚开、变票虚开等严重涉税犯罪。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
四、3月1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五、7月1日 会计法修订实施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7月1日 新公司法实施
1、完善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交缴足。
2、增强股东连带责任
横向、纵向人格否认、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等。
七、7月4日 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10月1日正式上线)
系统主要功能:
1、监管服务平台在原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功能重塑和流程再造,聚焦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强化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四项目标,包括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四个功能模块,并同步完成系统性能升级、用户体验优化、统一门户建设、历史数据清理等相关工作。
2、监管服务平台由单一事项办理升级为综合监管服务,全面涵盖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备案、行业预警、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公示公告等各类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后续还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主要服务财政部门(包括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行业主体(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三类用户群体。
八、8月7日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修订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资源投入,统一构建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合理搭建系统框架和内容模块,科学制定实施步骤和实施路径,保障内外部系统有机整合和互联互通。单位应当在推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从业务领域层面逐步推动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息化,从技术应用层面推动实现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九、8月7日《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修订
明确会计软件的总体要求、会计数据输入、数据处理、数据输出、软件安全等要求;
强化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在新环境下的适应性;
加强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对会计数据的多维度保障,比如数据传输的真实、完整、安全,端口开放性和适配性;数据分析功能等。
所以,财税工作者的信息、行为在税务监管下几乎是透明的,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保护自己不被拖下水,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问!
随着技术发展,国家的监管系统一再升级,功能更加完善和强大,而对于代账会计、会计的职业监管越来越全面和严格,带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2024年有哪些相关的新政!
一、1月1日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正式施行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并要求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委托人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同时需要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视为金额比较大。代理记账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调减,以控制经营风险。
4、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
二、1月24日-25日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
加强税收改革和政策研究完善,精准高效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深化“政策找人”,加力推进政策直达快享;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稳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扩围上线全国统一的新电子税务局,深化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效能;着力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积极发挥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高风险重点领域靶向整治,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和以查促治。
三、2月27日 八部门联打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2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总结2023年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研究部署2024年的重点任务。
联合打击机制将聚焦六个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利用骗取出口退税,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异地虚开、变票虚开等严重涉税犯罪。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
四、3月1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五、7月1日 会计法修订实施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7月1日 新公司法实施
1、完善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交缴足。
2、增强股东连带责任
横向、纵向人格否认、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等。
七、7月4日 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10月1日正式上线)
系统主要功能:
1、监管服务平台在原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功能重塑和流程再造,聚焦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强化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四项目标,包括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四个功能模块,并同步完成系统性能升级、用户体验优化、统一门户建设、历史数据清理等相关工作。
2、监管服务平台由单一事项办理升级为综合监管服务,全面涵盖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备案、行业预警、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公示公告等各类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后续还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主要服务财政部门(包括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行业主体(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三类用户群体。
八、8月7日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修订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资源投入,统一构建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合理搭建系统框架和内容模块,科学制定实施步骤和实施路径,保障内外部系统有机整合和互联互通。单位应当在推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从业务领域层面逐步推动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息化,从技术应用层面推动实现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九、8月7日《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修订
明确会计软件的总体要求、会计数据输入、数据处理、数据输出、软件安全等要求;
强化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在新环境下的适应性;
加强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对会计数据的多维度保障,比如数据传输的真实、完整、安全,端口开放性和适配性;数据分析功能等。
所以,财税工作者的信息、行为在税务监管下几乎是透明的,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保护自己不被拖下水,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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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账会计如何保全自己!
会计、代账会计如何保全自己!
一、老生长谈,但是很重要:增强自身专业素养
比如增值税方面:
1.各类票据怎么抵进项,哪些情况不可以抵?
2.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
简单复述:
不得抵扣的情况: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
3.凭证不合规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上项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得税前扣除情况自查:
1、票据合法性问题。如虚开、票据性质不合规、开具不规范等;
2、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列支,如预付下一年度的房租费;
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如个人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
4、超标列支费用不调整;
5、食堂经费核算存在大量白条现象;
7、计提各项减值损失不调整,建议中小企业不计提减值;
8、以会议费发票代替业务招待费;
9、税款滞纳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民事主体直接罚款可扣);
10、无偿赞助支出税前扣除;
11、不征税收入相应费用成本税前扣除;
12、单位为个人缴纳商业保险费;
13、捐赠支出未按规定调整;
1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全;
15、企业的所得税税款、替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6、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税前扣除。
二、四流合一、讲究证据
合同、发票、物流、资金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获取其他责任人的签名。
以下为税务局重点关注内容,证据链供参考:
1、实物资产
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 列支。
6、工资薪金
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7、运费
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启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波动是否有异常。
8、油费
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9、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三、不要为了急于表现,给领导所谓错误的税收筹划
比如:虚开发票、做假账、随意虚增暂估、内外两套账,不分配利润但让领导以借款形式长期占用企业资金,跨年也不进行处理等。
另外,还有哪些注意的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一、老生长谈,但是很重要:增强自身专业素养
比如增值税方面:
1.各类票据怎么抵进项,哪些情况不可以抵?
2.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
简单复述:
不得抵扣的情况: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
3.凭证不合规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上项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得税前扣除情况自查:
1、票据合法性问题。如虚开、票据性质不合规、开具不规范等;
2、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列支,如预付下一年度的房租费;
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如个人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
4、超标列支费用不调整;
5、食堂经费核算存在大量白条现象;
7、计提各项减值损失不调整,建议中小企业不计提减值;
8、以会议费发票代替业务招待费;
9、税款滞纳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民事主体直接罚款可扣);
10、无偿赞助支出税前扣除;
11、不征税收入相应费用成本税前扣除;
12、单位为个人缴纳商业保险费;
13、捐赠支出未按规定调整;
1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全;
15、企业的所得税税款、替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6、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税前扣除。
二、四流合一、讲究证据
合同、发票、物流、资金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获取其他责任人的签名。
以下为税务局重点关注内容,证据链供参考:
1、实物资产
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 列支。
6、工资薪金
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7、运费
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启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波动是否有异常。
8、油费
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9、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三、不要为了急于表现,给领导所谓错误的税收筹划
比如:虚开发票、做假账、随意虚增暂估、内外两套账,不分配利润但让领导以借款形式长期占用企业资金,跨年也不进行处理等。
另外,还有哪些注意的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由畅捷易代账整理发布,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