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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熟用友:税务局提醒 | 7月大征期必看,这些政策与你的工作息息相关!
7月大征期来了,税务局紧急提醒!本月征期不延期!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看重点:
1、印花税变了!7月1日开始执行,别缴错了税!
2、社保大变!7月缴费基数大调整!到手工资要少了!
3、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执行!
4、7月1日起,社保五险变六险,员工必须缴费
5、注销流程,大变!国家新宣布:7月14起执行!
6、税务局明确!10万元以上重点核查!查到必罚!
印花税,变了!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
新《印花税法》与旧《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10大变化: 一、缩减了征税范围 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二、降低了税率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部分产权转移合同降低税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三、明确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注意: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四、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原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的《印花税法》取消了该规定。 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印花税时不用四舍五入了,以后你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担心应缴与实缴的差异了。 五、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
六、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刚通过的印花税法明确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七、取消了轻税重罚的做法,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个传统就是轻税重罚:
现在新的《印花税法》取消该规定: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法律规范 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征收范围,可消除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担心。 九、规定了同一应税凭证多方所持计税金额 同一应税凭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原规定为“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十、明确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下8种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注意这个实务细节!别交错了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建筑企业实务】 1.异地项目的合同(项目部签订的合同,项目部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1)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项目所在地(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回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备注】项目部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只要有相关的授权可以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理权的,也是有效的合同),实践中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 2.异地项目的合同(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比如总承包合同):回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的规定,通俗的说,就是以合同的签署日期为准,即合同的签署日期2022年7月1日及以后。 小贴士 政策总是变,算税跟不上变化!报一次税要切换好多个系统,申报期报税还要排队,不仅如此,不小心算错税了,还会被叫到税局去改表。 会计朋友们不妨试一试畅捷通好会计财务软件的一键报税功能~ 好会计随时同步国家最新税务政策,期末结转自动生成“免交增值税”和“回冲税金”凭证, 同时具有税务风险预警的功能,既能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又能在报税前监测数据风险。 一、7月起,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工资、公积金、养老金都将跟着变! 以青岛为例: 青岛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6460元,同比增长6.4%。其中,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6929元,同比增长6.2%。 1、什么是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该文件中明确: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该文件中明确: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社保缴费基数规定了上下限,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情形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情形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情形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情形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情形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情形六: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情形七:代缴社保 三、社保的税会处理 1、税务处理 注意: (1)社保准予税前扣除指的是单位缴费部分,对于公司替个人承担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上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社保及公积金。 2、会计处理 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税 银行存款/现金(实收)
划重点: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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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以来,北京、重庆、四川等省市就陆续发布通知,将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并在全市范围内试点长期护理保险。 北京 在北京市《2021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均明确提到2022年起,将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适时在全市推行符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重庆 重庆市医保局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通知中明确,将全市所有区县纳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 具体筹资标准和方式如下: 职工身份参保。 在职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个人身份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保。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每年具体筹资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测算后及时公布。2022年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成都市 6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通知中明确,坚持应保尽保、覆盖全民的原则,明确将我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 个人缴费: 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单位缴费: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财政补助: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按每人每月0.01%比例,实行年度补助。 城乡居民 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05
划重点: 1、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2、简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纳税申报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2)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3、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4、简化个体户注销环节的清税证明办理 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5、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如何办理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6、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执行。 近日,多地税务局发布最新公告:留抵退税10万元以上,要重点核查。 1、用好系统促成效。依托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金税三期系统和货劳系统三个平台,完善“一户式”管理机制,紧扣退税政策措施关键时间节点,对税收数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重点对三张报表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疑点,精准开展风险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提醒辅导,对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约谈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精准定位抓重点。在税收大数据筛选分析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和大额退税纳税人留抵退税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将退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密切关注企业资金、人数、收入虚构条件,企业变更登记,虚增可留抵税额,长期留抵无收入,短期内大量购票和注销企业等六个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 1、通过抽取金三系统数据,进行指标监控、深度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紧盯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风险较高的退税企业。 2、紧盯“行业预警”,预防风险蔓延,由审核分析组提出行业风险预警,尤其是紧盯光伏发电、商贸批发等高风险行业,分批对照分析。 3、紧盯“抽查快反”,做好风险复核,按照“事后抽查”的防控要求,采取机外方式对已退税10万元以下企业由管局自行抽查,抽查率达到10%以上,对退税10万元以上的101户纳税人进行人工复核,覆盖面达到100%,并根据抽检情况建立高、中、低三级风险等级,提高复核针对性和准确性。 另外,8个重点领域行业5种行为仍是2022年稽查重点: 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稽查。 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那税务稽查都查哪些内容?旧账可以翻多少年!税务严查下,这11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7月要学习的政策,已经为你总结全了,建议打印出来学习! 文章来源:畅捷通好会计。文章供读者学习交流,如有不妥,请联系后台删除。 —— END ——